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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云南成考民法練習題十二

            文章來源: 云南成考網 發布時間: 2022-08-24 17:23 作者: 小編 瀏覽次數: 733
            2022年云南成考民法練習題

              本文是2022年云南成人高考民法練習題,需要的同學可自取。


            2022年云南成考民法練習題.png


              三、簡答題


              1.區分動產和不動產的法律意義何在?


              2.簡述有價證券的特征。


              3.簡述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特征。


              4.區分特定物與種類物的法律意義何在?


              5.簡述物在民法中的意義。


              四、論述題


              論述物的特征。


              參考答案:


              三、簡答題


              1.區分動產和不動產的法律意義何在?

              答:動產,是指可以移動且移動后不會改變或不會損害其價值的物;不動產,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動或移動后會改變或損害其價值的物。區分動產和不動產的法律意義主要在于:

              (1)法律對動產與不動產的調整原則不同。法律對動產一般賦予其流通性,而對不動產一般不賦予自由流通性。

              (2)權利的公示方式和變動要件不同。動產上的權利一般以占有為公示方式,以交付為權利變動的要件;而不動產上的權利以登記為公示方式,權利的變動以登記為要件;

              (3)在某些法律關系中.法律的適用不同。如涉外繼承法律關系中,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而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律。

              (4)訴訟管轄不同。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動產糾紛則不依動產的所在地確定管轄權。


              2.簡述有價證券的特征。

              答:有價證券是指設定并證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財產權利的書面憑證。其特征如下:

              (1)有價證券與證券上所記載的權利不可分離:

              (2)有價證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主張權利;

              (3)有價證券的支付義務人有單方的見券即付的履行義務。


              3.簡述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特征。

              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為法律關系內容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其特征如下:

              (1)有益性,有益性是指能夠滿足人們的利益需要。

              (2)客觀性,客觀性是指不依主體的意識而轉移。

              (3)法定性,法定性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由法律所規定。


              4.區分特定物與種類物的法律意義何在?

              答:特定物是指以單獨的特征具體確定的物。種類物是指僅以品種、規格、型號或度量衡加以確定的物。區分特定物與種類物的法律意義主要在于:

              (1)某些法律關系只能以特定物為標的物;而某些法律關系只能以種類物為標的物。

              (2)標的物意外滅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滅失的,一般發生債的履行不能;而種類物在交付前滅失的,一般不發生履行不能,只要債務人還有同種類物,就應負履行責任。

              (3)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可有所不同。以種類物進行交易的,只能在交付后發生所有權的轉移;而以特定物為交易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交付前轉移所有權。


              5.簡述物在民法中的意義。

              答:物,是民事主體能夠實際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資料。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在:

              (1)物是民事法律關系中best普通的客體。物為物權法律關系的客體。物又是best常見的交易對象,因而債的客體也常涉及物。

              (2)物可決定法律關系的性質。一方面,物會影響到法律關系的效力;另一方面,物會決定某些法律關系的類別。

              (3)物會影響案件的管轄。當事人發生糾紛時,會因物的性質不同而受不同法院的管轄。


              四、論述題


              論述物的特征。


              答:物,是民事主體能夠實際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資料.它不同于物理學上的物質。物理學上的物并非都能成為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除具有自然屬性外還須具有法律屬性。其法律特征表現在:

              (1)民法上的物須存在于人身之外。人身不能成為物,人身的組成部分與人體脫離后可為物,人死亡后的尸體可為物。

              (2)民法上的物須為人力所實際控制或支配。不能為人力控制或支配的,不能用于交易,也不能成為物。

              (3)民法上的物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生活需要。物須具有可用性,要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不能滿足人們生活需要的“物”,也就沒有法律意義。

              (4)民法上的物須為獨成一體的有體物。民法上的物一般指具有一定形體,能夠為人們的感官感觸到的有體物,并且它須獨為一體,即能單獨滿足人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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