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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成考政策|云南省成人高考違規處理辦法!

            文章來源: 云南成考網 發布時間: 2021-11-02 14:21 作者: 瀏覽次數: 23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云南成考政策|云南省成人高考違規處理辦法?。ㄐ滦抻啠荚囎鞅仔袨榈奶幜P(節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節選)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節選)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欠ǐ@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ǘy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ㄈ┏u他人答案的;

             ?。ㄋ模┳屗舜孀约簠⒓涌荚嚨?;

             ?。ㄎ澹┢渌圆徽斒侄潍@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M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ㄎ澹┢渌麛_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

             ?。?004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發布,根據2012年1月5日《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第三條 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

              適當。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ǘ┪丛谝幎ǖ淖粎⒓涌荚嚨模?/p>

             ?。ㄈ┛荚囬_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

              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ㄎ澹┰诳紙龌蛘呓逃荚嚈C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唇浛荚嚬ぷ魅藛T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ㄆ撸⒃嚲?、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損毀或帶出考場的;

             ?。ò耍┯靡幎ㄒ酝獾墓P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ň牛┢渌`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ㄒ唬y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ò耍﹤鳌⒔游锲坊蛘呓粨Q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ň牛┢渌圆徽斒侄潍@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ㄒ唬┩ㄟ^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ǘ┰u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ㄈ┛紙黾o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ㄋ模┛荚嚬ぷ魅藛T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ㄎ澹┢渌麘J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ㄒ唬┕室鈹_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ǘ┚芙^、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ㄈ┩{、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ㄋ模┕室鈸p壞考場設施設備;

             ?。ㄎ澹┢渌麛_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ㄒ唬┙M織團伙作弊的;

             ?。ǘ┫蚩紙鐾獍l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ㄈ┦褂孟嚓P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ㄋ模﹤卧?、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ǘ┙M織團伙作弊的;

             ?。ㄈ樽鞅捉M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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